說明:
一、教育部109年9月2日臺教政(一)字第1090128745號函示,某國立大學場地管理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擅自出借場地,私自向借用人收取本應繳給該校之場地費,
納為己用及計價(收費)不實等情,致生損害於學校,經法院以「背信罪」判決在案。
二、有鑒於此,請本校各場地管理單位分別依「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場地提供使用之管理與使用規則」、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場地借用收費標準表」等法規,並透過【總務管理系統/場地租借管理】如實辦理場地申請使用手續。
總務處 資產經營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