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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及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權益,未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勿佔用專用停車位。

主旨: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及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權益,未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勿佔用專用停車位。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1226日臺教秘()字第110127381號。

二、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停車法第40條之1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加強巡視校園各區域汽機車停車場,如發現占用前揭停車位者,擬開單勸導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四、各停車場場域已設立相關告示標語,以維護友善停車環境。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事務組柯小姐 (分機5325)詢問,謝謝。

 

附件

總務處 事務組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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