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及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權益,未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勿佔用專用停車位。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2月26日臺教秘(一)字第110127381號。
二、違規占用前揭停車位,依停車法第40條之1第2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加強巡視校園各區域汽機車停車場,如發現占用前揭停車位者,擬開單勸導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四、各停車場場域已設立相關告示標語,以維護友善停車環境。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事務組柯小姐 (分機5325)詢問,謝謝。
總務處 事務組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