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類所得免納所得稅證明函
本校為經主管機關核可立案之公立學校,本校各類所得可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3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得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民權營所字第11126034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