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理場地之出借,請注意依規辦理,不得有私借行為發生。

依據教育部函示:某國立大學場地管理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擅自出借場地,私自向借用人收取本應繳給該校之場地費,納為己用及計價(收費)不實等情,致生損害於學校,經法院以「背信罪」判決在案。

謹請各場地權管單位注意,有關場地出借,為免本校發生類似情事,請切實依本校出借相關規定辦理,切勿有私下出借行為以及收取場地費未如實繳入學校帳戶之情事發生。